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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经营网店销售假冒名牌服饰,一旦达到特定金额,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本案中,三名被告人通某店接单后找人打标加工的模式,销售假冒比音勒芬品牌的服饰,最终均被判处实刑,其中主犯刑期超过三年,并处罚金高达百万元。
2022年9月开始,被告人吴某在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某小区内设立绣标加工点,为被告人李某荣及李某等人提供添加假冒比音勒芬商标标识的打标、挂牌、打包等服务,每件收取4元加工费,累计收取约7.5万元。期间,被告人李某辉、李某荣各自在抖音、拼多多平台开设网店接单,购入白板服装后,交由吴某的窝点进行贴牌加工,再自行发货销售。其中,李某辉共计销售假冒比音勒芬商标的服饰约13410件,销售金额约200万元;李某荣共计销售假冒服饰约4324件,销售金额约79万元。2023年8月24日,公安机关奔赴浙江桐乡,在吴某的加工点及李某辉、李某荣的住处共计缴获假冒服饰1049件,货值约14.9万元,并当场抓获三名被告人。
被告人李某辉、李某荣、吴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很严重,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辉、李某荣是主犯;吴某是从犯。三名被告人虽无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建议对李某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李某荣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对吴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各辩护人主要提出,三名被告人均具备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等从轻情节。李某辉的辩护人提到其已退赃3万元且有家人需要照顾;李某荣的辩护人希望综合其获利情况判处罚金;吴某的辩护人强某仅参与加工未涉及销售环节,已退赃3万元,请求进一步从轻调整量刑。
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属情节很严重。李某辉、李某荣在各自与吴某的共同犯罪中起最大的作用,是主犯;吴某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李某辉与吴某退出了部分违法来得到的。
一、被告人李某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二、被告人李某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三、被告人吴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四、依法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服饰、吊牌及作案工具等予以没收。五、被告人李某辉、吴某各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结合本案,广州刑事律师周孚泉番禺区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①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之辩:本案公诉机关对李某辉、李某荣认定为主犯,对吴某认定为从犯,最终刑期差异明显。仅负责打标加工的从犯吴某刑期大幅度缩短。在类似的“接单—加工—销售”链条中,精准界定当事人在犯罪中的起意、出资、分成、运营管理等作用至关重要,争取从犯地位是大大降低法定刑幅度的核心策略。
②销售金额的精细核算:本案罚金数额与销售金额直接挂钩,特别是李某辉,销售金额约200万元,被判处罚金100万元。辩护时应严格审查专项审计报告、平台交易记录的客观真实性,剔除刷单、退款、非假冒商品等异常交易记录,通过核算将实际侵权销售金额降至最低,直接影响罚金乃至基准刑。
③全面退赃与预缴罚金:本案被告人李某辉在审理期间由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来得到的3万元,法院对此酌情从轻,并将其刑期从公诉机关最初建议的三年六个月调整至三年四个月。在案发后,积极退出全部违法来得到的并尽力预缴罚金,是向法庭展现真诚悔罪态度、换取酌定从轻处罚最直接有效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