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局监管发现,你公司在债权投资及困境资产收购业务中存在被控制股权的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且未按规定予以披露。根据我局要求,你公司做了自查,发现截至2024年12月31日被控制股权的人或其关联方占用的资金余额为8.84亿元,并于2025年4月24日收回上述占款。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督管理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三条、第五条的有关法律法规。董事长王广西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和《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督管理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王广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长期资金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充分吸取这次的教训,加强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学习,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切实采取比较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我局将根据后续核查情况依法对相关责任方采取进一步处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