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景象违背了《私募合作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
你自2020年4月21日至今担任海德量化的法定代表人、履行董事、总经理,担任公司经营管理,对公司上述违背相关规则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则,我局决议对你采纳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办法。
如对本行政监管办法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可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办法不中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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